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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行业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问题思考

  摘要:该办在通过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调研的基础上,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思考。
  关键词:通信行业;税收政策;执行;问题思考

  
  1 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1 涉外通信企业免税政策带来税负不公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随流转税(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附征的税、费,是中国为了筹集城市建设资金和补充教育经费的不足开征的。按有关规定,凡是内资企业和个人“三税”的纳税人,均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企业除外。通过涉外企业山西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分公司、山西省联合网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当地税务部门贯彻执行了“三税”附征税费的减免。外资企业享受中国城市基础设施的便利和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但却不负担相应费用,非常不合理。
  
  1.2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政策执行难以准确掌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通过对涉外通信企业调查,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在执行中口径不一,那些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的范围难以掌握。如山西省联通分公司该部将房屋装修费、备品备件列入“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2年摊销。大同分公司将房屋装修费一次性计入费用。山西省移动大同分公司按5年摊销。由于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未对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明确范围,企业费用摊销口径不一。WWW.11665.cOm在所得税纳税调整中难以掌握。
  
  1.3 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作为固定资产增加计税基础政策不具体
  所得税条例第五十八条中规定。“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经对山西移动大同分公司调查,2008年,由于城市改造发生的线路改迁费用500万元,山西网络通信大同分公司(原网通)线路盗抢更新费用560万元,这些在改建或维修中很难界定,企业作为维修费用在成本中列支。难以确定改建支出资本化,增加资产计税基础。
  
  1.4 跨地区企业税务部门监管政策执行困难
  山西省国税部门对通信行业所得税征管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进行的,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作为国税部门监管的主要内容,对通信企业跨地区经营监管现行政策执行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中规定:所得税的纳税人,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汇算清缴的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国税部门如何监管的问题上,通过对山西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分公司调查,当地国税部门无法介入,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汇算也未报当地国税部门。山西省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所得税汇算报总机构的同时,也报送当地国税部门。由于当地税务部门当年度不能例行所得税执行情况的汇算审核和检查,在财政部安排的通信行业征管质量检查中发现,企业分支机构纳税调整不完整。如大同市原移动公司、联通公司2007年—2008年共有529万元(应作为资本化和不得扣减项目)应做却未做纳税调整。由于政策脱节,导致基层国税部门对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监管乏力。

  1.5 营业税税负偏低
  近些年,通信企业突飞猛进的发展,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税收的宏观经济杠杆作用没有得到具体体现,税负低于全国宏观平均税负水平,营业税税收增幅与其发展极不匹配。高利润低税负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现。2008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原移动)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原联通、网通)营业收入为190.83亿元,增长13.40%。营业税税收17.26亿元。增长5,88%,相比之下税收增长低于收入增长;年人均工资收入5.42万元,比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2.92万元高2.50万元,而流转税税负3%低于全国煤炭2.83%、电力4.41%、医药5.28%、饮食业2%。从中国电信业看,其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达到了7.6%,而税收占比不足2%。相比之下人均收入较高而税负较低,综述由此反映出通信行业营业税负偏低。
  
  2 建议
  
  2.1 外资企业应开征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执行外资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税制,公平税负,此举符合中国对外开放的政策目标和税制改革方向,符合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的特定目的,对外资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也不大。
  
  2.2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确定范围
  根据税务收入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接受益期摊销。在结合实际基础上,对房屋装修费等以后年度受益的支出,确定作为其他长期待摊的范围,执行所得税条例中规定不少于3年的摊销。
  
  2.3 改建应包括更新、改迁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作为固定资产增加计税基础
  更新、改迁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是在原有资产的基础上扩大和改建,实际形成以后年度受益应资本化,做为固定资产增加计税基础。
  
  2.4 跨地区企业税务部门分级监管要责任明确
  通信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应接受当地税务部门的日常监管,所得税纳税申报在当地税务部门审核后,向汇总机构申报,达到上下衔接,减少应做未做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的发生。
  
  2.5 适当调增通信行业营业税税负
  通信企业发展较快,市场面宽,营业税税负偏低,应适当调增营业税税率,掌握在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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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陈仲明 [标签: 通信 税收政策 执行 中的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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