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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的经济学思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究竟如何评价,是一个有待于深化认识的重要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指导下,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与时俱进地对此进行经济学解析与思考,对于加深对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理解,是完全必要和十分有益。

    一、对合法资本收入和非劳动收入的分析与思考

    对我国现阶段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的探讨,首先应从合法性与非法性的层面上进行剖析。众所周知,凡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或侵占而获得的个人财产,不仅应该如数退还或予以没收,而且其非法获得或侵占者还应受到道德的、纪律的、行政的、甚至法律的制裁。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看,合法性个人财产的来源,不仅包括按劳分配和按劳动要素分配等劳动所得,而且还包括其它生产要素分配等非劳动所得。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合法性个人财产的来源,还包括了法律所允许的被个别投资者所占有的一部分新增价值,即一定数量的资本收入或非劳动收入。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都应该受到鼓励。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从资本主义经济的分析出发,认为资本收入和非劳动要素就是剥削收入,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把这一判断简单地引申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就是缺乏与时俱进的分析与探讨。Www.11665.COM

    笔者以为,资本这种复杂的社会生产关系可以界定为特殊社会属性和一般社会属性两个层面。马克思揭示的“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关系”,就是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特殊社会属性或狭义的资本社会属性。然而,资本这一范畴并不仅仅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在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长河中,资本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及其由此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都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作为一种社会生产关系,资本必然要为其所有者带来增加价值。只要存在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权和市场经济体制,资本作为资源配置中须臾不可少的基本要素,就必然内在于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关系之中。这是资本一般的社会属性。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一般社会属性或广义的资本社会属性,可以界定为“为其所有者带来增加价值的关系”。资本特殊的社会属性和资本一般的社会属性共同构成资本社会生产关系,成为资本社会生产关系的两个层面。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复杂事物的性质是由其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所决定的。资本的主要矛盾是社会生产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相结合的情况下,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特殊社会属性成为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其资本的性质是“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关系”。马克思正是从资本主义制度出发,主要揭示了资本特殊的社会属性,即“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情况下,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一般社会属性成为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其资本的性质是“为其所有者带来增加价值的关系”。

    为什么在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情况下,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一般社会属性会成为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呢?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对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特殊社会属性的遏制。社会主义的本质,诚如邓小平所指出的那样,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包括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全民所有者、集体所有制、多种形式的股份制在内的所有制形式,使包括资本在内的生产要素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机组成部分。马克思曾经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之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2]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及其社会主义本质就是这种普照之光。它弱化了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特殊社会属性,强化了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一般社会属性,从而使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一般社会属性成为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情况下,资本的性质是“为其所有者带来增加价值的关系”。

    法律所允许的被个别投资者所占有的那一部分资本收入,尽管从道德的层面上看有时不一定合理,但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然存在,因此它应该是合法的。这是由我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基本的国情所决定的。因为,现实中的社会主义是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的第一阶段中的“初级阶段”,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3]更何况,我国的社会主义是直接脱胎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下,非公有制企业在活跃城乡经济、满足社会多方面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相适应,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这些社会阶层的个人财产拥有量,明显高于社会其他成员拥有的个人财产的一般水平。笔者以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企业主,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资本家”、“大土地所有者”。他们大都是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逐步成长起来的业主。这些业主本身也是劳动者总体的组成部分。通过所有制和产权制度的改革,相当一部分公有制企业已经或正在由单一的公有制变为股份制,在这些股份制企业中有的是多种经济成分共同所有,有的是各种所有制之间互相参股。如果仍然按传统观念用“资本家” 、“大土地所有者”及其所拥有的资本量来判断哪一种行为是剥削行为、哪一部分收入是剥削所得,势必会形成“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经营活动是剥削行为”,其数额不论多少,都有可能被视作“剥削收入”的误导。同时,还会导致“在同一股份制企业中,公有部分就不是剥削,而私有部分就是剥削”的错误推论。显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那种认为“资本收入是剥削收入”的观念,既不符合当前实际的社会经济情况,也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更不符合我们党鼓励劳动者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富裕起来的政策。

    另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不少劳动群众已经有了数量不等的资本。如一部分公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企业职工拥有了一定数量的股份,成为企业的股东;有一部分农民和职工通过自己的合法经营拥有了数量不等的个人财产,并且其中的一部分转化成了资本;有的知识分子和科技人员通过提供自己的智力或用科研成果参股取得数量可观的收益或资本。可以断言,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劳动群众拥有资本的数量将越来越大,形式将越来越多。如果把资本及其收入的多少作为判别剥削的标准,不仅与十六大提出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定”的精神不符合,而且还有可能将相当一部分劳动群众划到所谓的剥削者队伍中去。

    二、对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的分析与思考

    长期以来,基于对社会主义模式的僵化理解和受传统社会主义观念的束缚,有些人往往对那些即使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而获得较高收入的个人都抱有偏见。甚至于,把这部分人看成是“落后者”。江泽民同志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4]。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性的个人财产的不均衡,完全是一个经济层面上的问题。它与拥有个人财产的个人在政治上是否先进或落后,并没有必然联系。

    笔者以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撇开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即使在公有制经济内部,也必然存在个人财产的不均衡现象。在满足个人财产来源合法性的前提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有制经济内部,个人财产的不均衡现象是由一系列客观经济规律所决定的。

    第一,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不平衡作用的一种显著体现。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是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与实现这一目的之手段的统一。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表明了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而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之手段则只能是大力发展生产力。所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大体可以表述为: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诚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5] “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表现,就是能够允许社会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使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能够得到满足。”[6]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除一部分用公共产品来满足外,相当大的部分最终要用个人财产来满足。80年代以来,邓小平同志多次直接地、尖锐地提出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他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我们坚持社会主义,“要建设对资本主义具有优越性的社会主义,首先必须摆脱贫穷。”[7]因此,个人财产的增加,应该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的财产也逐步增加。”[8]然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性,从而使个人财产的增加不均衡与快慢存在差异性,进而使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满足程度也具有不平衡性。换言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不平衡作用的一种显著体现。

    第二,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是代表先进生产力要求的一种积极表现。

    社会主义的出现,归根结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所提出的要求;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性和优越性,就是因为它更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的巩固,共产主义的实现,也离不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然而,在社会主义实践中,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并没有象马克思所预料的那样在发达国家实现,而是在资本主义体系的薄弱环节首先得到突破,从而使得这些社会主义国家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完成本应在资本主义阶段实现的工业化和生产的社会化。特别是,我国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这更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因此,江泽民同志强调的代表先进生产力要求的思想,实质是把建设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建立在了社会生产力发展这一坚实的经济基础之上,从而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思想的精髓。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因此,那些掌握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的人们,往往对发展先进生产力起着关键性的推动作用。所以,代表先进生产力的要求,必须要重视那些掌握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的人们,必须把他们的物质利益与其所作的贡献挂起钩来,从而使他们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辛勤劳动,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更多贡献的同时,其个人财产也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这也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因为,那些掌握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的人们的劳动,是一种生产力特别高的复杂劳动。这种复杂劳动可以创造更多的价值。诚如马克思在《资本论》所指出的那样:“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9]这种复杂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配,那些掌握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的人们自然要比社会其他成员得到的劳动报酬要多一些,从而其最终的个人财产势必也要多一些。可见,那些掌握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的人们的个人财产比社会其他成员的个人财产多一些,是完全合理的。这是代表先进生产力要求的一种积极表现。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那些掌握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的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不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创造才能,以使社会主义社会具有发展先进生产力的不竭动力。这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体现。

    第三,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是按劳分配规律运行的必然结果。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按劳分配具有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按劳分配规律的基本要求是,任何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向社会提供劳动;同时,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社会扣除后,获得与之所提供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相适应的劳动报酬,多劳多得,优劳优酬;不劳动者不得食。可见,按劳分配规律的要求具有公平性的特征。但是,根据按劳分配规律的要求,劳动者所享有的平等权利是相对的,因为“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权利。”[10] “它同任何权利一样,是以不平等为前提的。”[11]例如,一个人的劳动能力比另外一个人的劳动能力强,即使他们的工作态度和劳动积极性完全相同,那么根据按劳分配规律的要求,前者得到的劳动报酬必然大于后者得到的劳动报酬。另外,由于劳动者赡养的家庭人口的不同,每个劳动者实际的生活水平也是有差距的。这就是说,按劳分配规律承认因劳动能力差异和赡养人口不同所带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是合理的。按劳分配规律“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12]所以马克思认为,根据按劳分配规律的要求,劳动者所享有的这种平等权利,还是一种“资产阶级法权”。 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足以用按需分配取代按劳分配时,“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13]从马克思的这段话中,我们还可以得到一个重要启示:马克思与时俱进地把这种不可避免的“资产阶级法权”的概念,引入了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的范畴。这是马克思对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原创性贡献。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如果一个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工作能力比较强,工作积极肯干,为社会作的贡献大,那么根据按劳分配规律的要求,这个劳动者就可以多劳多得,以优等的劳动获得优厚的报酬。从而,这个劳动者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势必就会比提供劳动量少、劳动质量差的那些人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多一些。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在公有制经济内部的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也是按劳分配规律运行的必然结果。

   第四,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是实现共同富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的客观反映。

    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贯穿邓小平理论的一根红线,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和最终目的,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社会主义是人类历史上一个崭新的社会,人民之所以要建立这种社会制度,就是为了在这种制度下实现共同富裕。邓小平讲,社会主义的目的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最重要的优越性之所在。因此,他每讲社会主义,几乎必讲共同富裕。这是第一;第二,共同富裕只能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第三,“部分先富”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经阶段;第四,共同富裕的实现离不开政策法规的调控。邓小平明确指出:“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4] 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目标,基本的正确的途径就是先富带动后富,即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带动更多的地区和更多的人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也就是说,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同步富裕只能是同步贫穷。同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没有个人富裕,就谈不上共同富裕;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人富裕是服从于共同富裕,并为共同富裕这个最终目标服务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追求的目标和结果,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结束的标志;个人富裕则表现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种过程。鉴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因而调控在一定幅度内的个人财产不均衡的经济现象,作为实现共同富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的客观反映,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存在。

    第五,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是实施巩固公有制和搞活国有企业战略的激励机制。

    巩固公有制和搞活国有企业,关键是要探寻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恰当实现形式。这就是要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十五大又重申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现代企业制度,以产权制度创新来增强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这就要求经营管理者的劳动不仅可以通过年薪的形式来实现,而且可以采用期权、股权等形式来实现。由此形成的公有制企业内部的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恰是以明晰的产权制度安排来构建的一种长期性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

    在这里,我们必须要深化对经营管理劳动的认识。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经营管理工作是须臾不可缺少的。一切规模较大的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就象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然而一个乐队就需要指挥一样。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是总体劳动者的一部分。因此,他们的经营管理活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不仅如此,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活动还是一种复杂劳动,从而可以创造更多的价值。所以,企业经营管理者通过其卓有成效的经营管理活动,在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同时,自己也获得较高的个人收入,从而表现为拥有较多的个人财产,无疑是理所当然的。

    三、正确认识个人财产不均

衡现象的重要意义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对于鼓励人们在社会主义原则下,通过诚实劳动和积极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多做贡献,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防止财富外流,优化财富使用结构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都有着极其深远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一,正确认识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有助于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因为,只有效率优先,才能鼓励创新;只有效率优先,才能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只有效率优先,才能促进经济发展,可供分配的社会财富才会由此而大大增加,从而才有条件兼顾公平,并从个人富裕达到共同富裕。我们不能把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与分配不公现象混为一谈。所谓的“分配不公”,主要是指一些人利用职权或其他非法手段侵占公有财产或公众合法收益,为自己谋取大大超过其贡献的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会扩大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但是,由分配不公平产生的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是非法的。因此,这种非法的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与不仅合法而且合理的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显然不能同日而语。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为取向,劳动者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通过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贡献而获得较高的收入,虽然也会扩大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但这是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规律办事的必然抉择,是合理的,正当的。这种合理差距的存在,对于激励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诚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那样:“如何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也是一个关系到党的领导能否有效实施的重大问题。”[15]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由于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而产生的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尽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会长期存在,但是其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拉大,却是短期的。只要我们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就会使经济快速发展,加之综合运用各种调控手段,其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拉大将会转向缩小,个人富裕的人数就会日积月累,从而由量变逐步达到质的飞跃,个人富裕便会转向共同富裕。

    第二,正确认识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有助于巩固公有制和搞活国有企业。

    巩固公有制和搞活国有企业,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与完善。对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创新,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绝不能因循守旧,固步自封。对于采用产权制度来安排包括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内的长期激励机制,有的人认为这是“私有化”的倾向。笔者以为,这种看法恰是思想僵化的表现。事实上,如果我们在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公有制企业的运作中,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不主动自觉地安排这种制度性的激励机制,那么公有制企业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互动与竞争中,就会缺乏生机与活力,更缺乏在国际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从而势必会在这种互动与竞争中被逐渐弱化,进而为真正的私有化提供条件。相反,如果这种制度性的激励机制的安排, 使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通过其卓有成效的经营管理活动,在为社会和企业创造更多财富的同时,自己也获得较高的个人收入,从而使国有企业的生机与活力增强,竞争实力增强,进而使其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互动与竞争中真正起到主导作用,这难道不是天大的好事?这难道不是巩固公有制和搞活国有企业的有效途径?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年薪制、期权制、股权制,从而其拥有个人财产较多的做法抱有抵触情绪的某些人的思想痼疾之一,在于对平均主义的偏好。其实,“平均主义的根源是个体农民的思想方式,是平分一切财富的心理,是朴素的农民‘共产主义’的心理”[16]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绝对平均主义的思想,它的性质是反动的、落后的、倒退的。我们必须批判这种思想。”[17]所以,我们要从平均主义的樊篱中解放出来,正确认识国有企业内存在的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与时俱进地大胆探寻巩固公有制和搞活国有企业的新途径。

    第三,正确认识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有助于防止财富外流。

    中国加入wto,将使中国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步伐加快。对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我们要辨证地看,既要看到有利的一面,也要看到不利的一面。这种趋势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加快本国的经济发展,但也潜伏着风险。对我国来讲,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因为,在中国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包括资本在内的各种资源也将在全球范围内流动配置。在对待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的这一问题上,如果我们的思想不够解放,采取了不恰当的限制举措,就会促使个别先富起来的人,把个人财产转移到国外,搞投资移民,从而使资金本来就短缺的我国更加雪上加霜。相反,如果我们对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有正确的认识,态度积极,并采取相应的激励与约束举措,因势利导地鼓励合理收入,保护合法收入,就会把个人财产积聚在国内,藉以为共同富裕最终目标的实现夯实经济基础,提供更强大的“第一推动力”。

    第四,正确认识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有助于优化财富使用结构。

    个人富裕了,先富起来了,如果对个人财产的保有量在观念上有误区,在政策上有限制,就会诱导先富起来的人进行奢侈性的消费。相反,如果我们对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抱正确的态度,政策对头,措施得力,就有助于先富起来的人优化其财富使用结构,即有助于先富起来的人将其个人财产用于扶贫帮困,以及有助于先富起来的人把个人财产转化为资本,继续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使其进一步增值,并以此来带动和帮助更多的人就业和后富。

    毋庸讳言,承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的必然性,同强调正确处理好先富与后富、个人富裕与共同富裕的关系以及关心和扶持弱势群体是并行不悖的。据有关方面的测算,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5,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达0.35,均高于0.3左右的世界平均基尼系数标准。其社会群体的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明显脱离我国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表现畸高。因此,我们要根据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政策、舆论等各种调节机制,规范社会分配秩序,鼓励合理收入,保护合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保障最低收入,防止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分扩大,以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从而逐步逼近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邓小平. 邓小平文选 (第3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3。

    [2]江泽民.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郑必坚.“三个代表”思想是新世纪党的建设的伟大纲领[n]. 光明日报, 2001.7.11. (a1, a2)

    [4]杨继瑞.对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理论的再认识[j].经济体制改革,1997,(5)。

    [5]杨继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大意义[j]. 经济学家, 1997,(6)。

    [6]杨继瑞. “三个代表”思想的经济学思考 [n].光明日报, 2001.8.7. (b2)。

    注 释:

    [1]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3).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9).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
     
    [4]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5).

    [5]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4,(116).

    [6]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4,(128).

    [7]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4,(225).

    [8] 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32).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54).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

    [11] 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50).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

    [14]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4,(374).    
 
    [15] 江泽民.论“三个代表”[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9).

    [16] 斯大林选集(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09).

    [17] 毛泽东选集(合订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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