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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的经济学分析

  内容摘要:行政垄断是我国计划经济遗留的产物,其基本类型包括行业垄断和地方垄断两种。行业行政垄断直接造成了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导致垄断行业运行的低效率,同时还将产生以寻租为目标的腐败行为;地方行政垄断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形成,降低了企业的收益和运行效率,使得资源难以在地区之间实现优化配置。对行政垄断的经济学分析表明,倘若不对行政垄断进行控制的话,行业行政部门或者地方政府选择行政垄断是必然的。因此,必须对行业垄断和地方垄断进行管制,从而提高社会福利,增加企业运行效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关键词:行政垄断 行业垄断 地方垄断 寻租 博弈论
  
  行政垄断指的是政府为了保护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企业的利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的形式,维护这些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阻止竞争市场形成的行为。行政垄断是一种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在经济转型国家则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我国正处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时期,行政垄断成为我国现阶段最主要的垄断形式。
  
  行政垄断概述
  
  根据曼昆的研究,垄断主要有经济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三种形式。市场垄断是少数公司通过自身的资本、管理或技术优势,取得具有市场势力的垄断地位,是市场竞争自发形成的。自然垄断主要出于规模经济的需要,即单个企业生产给定数量的多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个企业生产该产品组合时的成本。自然垄断一般出现在供水、供电等公共领域。与上述两类垄断形式不同,行政垄断是出于保护本部门或本地区利益的目的,通过政府的法律、法规等形式取得的,这在经济转型国家比较容易出现。wwW.11665.COm
  行政垄断是我国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产物。改革开放之前,几乎所有的行业都由政府垄断,包括原材料供应、价格制定和产量等都是政府规定。改革开放以后,行业管制大大放松,但在一些具有网络特性的特殊行业,政府的反竞争行为依然大量存在。同时,由于地方和行业行政权力的扩大,地方政府和部门往往通过行政手段限制外地或者外部门企业的进入,从而保证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
  在行政垄断的诸多表现形式中,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是其中最为主要的两种。行业垄断又称为“条条专政”,是指政府或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保护其特定行业的企业及其经济利益而实施限制行业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的行为。地区垄断又称为“块块专政”,指的是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利用其行政权力设立市场壁垒的行为。上述两种行政垄断的危害性,可以分别通过经济学分析得出。
  
  行业垄断的外部性与寻租
  
  (一)行业垄断与外部性
  传统经济学的外部性分析可以解释行业垄断的危害。如图1所示,假定某行业厂商的长期成本ac固定并为常数,且等于边际成本,即ac=mc。直线ac为需求曲线,直线ae为垄断厂商的边际收益(mr)曲线。当该行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下时,均衡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即p=mc,市场均衡点为d,均衡产量和均衡产量分别为p1和q1。此时的生产者剩余为零,消费者剩余为ap1c面积,社会福利(上述两者之和)达到最大,即ap1c面积。在行业垄断条件下,厂商通过行政垄断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厂商的最优产量由mr=mc时确定,均衡点为b,均衡产量和均衡价格分别为p2和q2。此时,厂商实现了利润最大化,生产者剩余为p1p2be面积,消费者剩余为ap2b面积,社会福利为p1abe面积。与行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时相比,社会福利净损失(dwl)为ebc面积。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厂商通过行业垄断获得的利润是建立在社会成本上升的基础上的。行业垄断的外部性导致社会福利的净损失。
  (二)行业垄断与寻租
  寻租经济学的发展,为上述行业垄断模型的认识提供了新的角度。寻租是指利用资源通过行政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塔洛克,1999)。政府的租金来源可以分为无意创租、被动创租和主动创租三种。
  塔洛克和波斯纳等人认为,行业垄断状态下的生产者剩余(p1 p2be面积)便是垄断产生的租金。厂商为获得垄断租金,就会花费少于这一租金的成本来谋取市场支配地位。另外,塔洛克的研究还显示,租金最终将全部耗散,从而成为社会福利净损失。
  寻租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对于处于经济转型的我国来讲,上述寻租活动则表现为政府通过主动创租来与厂商分享这一垄断租金,或者为了政治利益使得本地厂商独享这一租金。政府的主动创租行为直接导致了行业行政垄断。我国由于采取了渐进式的改革方式,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紧密关系是逐步放松的。在很多行业,一些原先的国有垄断部门的既得利益受到了很大的保护。这种行业行政垄断,往往是政府的主动行为,为了保护其原来所属企业的既得利益而主动创租。同时,这种行业垄断也是转型经济所特有的上层腐败形式,随着转型的结束,这种现象也将逐渐减少。
  

  地区垄断的博弈论分析
  
  地区垄断是行政垄断的另一种重要形式。对地区垄断的经济学分析,可以通过博弈论入手。
  (一)地区垄断的静态博弈
  假设有甲和乙两个地区,两个地区各有一个彩电生产商。两地政府面临的选择为是否设置行政壁垒以使本地企业获得当地市场的支配地位。当某地没有行政壁垒时,两个厂商在当地的收益均为4。当某地设置行政壁垒时,本地厂商在该地的收益为6,外地厂商在该地的收益为1。同时假设地方政府的收益等于厂商的收益。甲乙两地政府的静态博弈收益矩阵如图2所示。从图2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典型的囚徒困境博弈,其纳什均衡为(7,7),即甲乙两地政府都会采取垄断措施。而与双方都不设置壁垒时相比,总收益是下降了。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静态博弈中,设置壁垒成为双方的占优策略,也就是说行政垄断是必然的。这也就解释了目前我国地方行政垄断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
  (二)地区垄断的动态博弈
  用博弈的扩展式来表示地区垄断的动态博弈(见图3),博弈的参与双方依然为甲乙两个地方政府。为方便起见,笔者假设博弈只重复一次,即两阶段完美信息博弈。另外,首先由甲先进行选择。这一博弈可以通过逆向归纳来求解。在第二阶段,对于乙来说,当甲选择设置壁垒时,乙的最优选择是设置壁垒(选择“设置”得到7个收益,选择“不设置”得到5个收益);当甲选择不设置壁垒时,乙的最优选择依然是设置壁垒(选择“设置”得到10个收益,选择“不设置”得到7个收益)。因此,不论甲在第一阶段如何选择,乙在第二阶段都将选择设置壁垒。这样,在第一阶段,设置壁垒将成为甲的最优选择(选择“设置”甲在第二阶段将得到7个受益,选择“不设置”甲只能得到5个单位的收益)。因此,均衡结果是甲在第一阶段选择设置壁垒,乙在第二阶段选择设置壁垒,双方分别得到7个单位的收益。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单次重复博弈得到了与静态博弈相同的结论,即对于经济的参与者政府来说,地方垄断将成为必然的结果。倘若要改变这种地方垄断的话,必须寻求局外人的干预。
  
  行政垄断的管制策略
 从前面的经济学分析中可以看到,行政垄断的危害是巨大的。行业行政垄断不仅直接造成了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导致垄断行业运行的低效率,同时还将产生以寻租为目标的腐败行为。另一方面,地方行政垄断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形成,降低了企业的收益和运行效率,使得资源难以在地区之间实现优化配置。而倘若不对行政垄断进行控制的话,行业行政部门或者地方政府选择行政垄断是必然的。因此,必须对行政垄断,特别是行业垄断和地方垄断进行管制,从而提高社会福利,增加企业运行效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一)创造自由竞争和开放的市场
  随着我国的市场日益开放,从整体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打破垄断的关键是形成有效的、可操作的竞争:引入国际竞争,消除进入壁垒;创造替代性竞争,提高产品或服务的可替代程度。具体包括:建立完善和健全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确立地方权力的国家权力的构成化原则,使地方各级政府的权力成为国家权力的有机构成部分,不得利用权力搞经济割据;取消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消除地区、部门的分割和封锁;树立新的市场经济观念,以市场为导向,以竞争为原则,转变管理制度,加强市场管理,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二)制定独立的反垄断法
  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垄断不应由反垄断法加以调整,其原因是: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垄断行为,行政垄断是行政行为;行政垄断是改革的产物,只能通过深化改革加以根本解决。另一种认为行政垄断应当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调整,其理由主要包括:行政垄断是损害公平竞争、危害市场秩序的行为;行政垄断并不是改革中的暂时现象,必须要有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就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功能而言,政府行为同样可以成为反垄断法调整对象。笔者认为,行政垄断单靠行政法解决,忽视了其市场性,必须要由反垄断法克服之,但这并不排斥从行政法的角度对行政垄断进行调整。
  (三)减少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机会
  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与市场相结合的产物。在博弈过程中,行政主体无疑已经成为局中人。因此,首先要减少行政主体成为局中人的可能性,消除垄断机构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机会。具体的做法可以包括:改造国有企业,实现政企分离;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力量对市场的干预;禁止行政官员从事企业经济活动等等。通过这些手段来规范和限制行政主体的商业行为和政治行为,限制他们的商业特权和行政特权。
  (四)建立独立的反垄断机构
  在行政机构不可避免地成为行政垄断局中人的情况下,则需要通过引入局外人改变博弈双方的收益函数,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对行政垄断进行控制。现行法规定由其上级机关责令其整改,这种控制和监督方式实际上是国家行政系统的“内部”检查制度,并没有跳出局中人的圈子,其功能的发挥受到内部利益关系的制约。这种“以手打脚”的做法并不能从根源上消除行政垄断。建立独立于市场和行政机关的反垄断机构是控制行政垄断的必然措施。
  (五)禁止设立限制竞争的行政机构
  行政垄断是政府机构通过限制竞争,使得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企业获得垄断地位的行为。限制竞争的行政机构是行政垄断存在的前提。因此,对行政垄断进行控制,必须禁止随意设立限制或者可能限制竞争的行政机构,或者对相关机构或有关社会组织授予限制或者可能限制竞争的行政权力。尤其应明确限制通过设置带有行政职能的行业协会等限制竞争。
  (六)提高行政垄断行为的被追究率
  理性的主体选择性行政垄断行为,大多出于对被追究率过低的估计。因此,要明确行政垄断行为的执法机构或设立该机构,强化反行政垄断机构的权威性,优化执法环境,提高行政垄断行为的被追究率。与此同时,还必须全面落实统一的惩罚措施,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鼓励同行政垄断行为作斗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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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周挺 [标签: 的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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