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承运人或另一人没有在约定的时间接管货物”,或者因为买方没有据B7给予“适当”的通知,货物灭失的风险期限届满日起由买方承担。新术语增加了三项内容:指定承运人或另一人;另一人没有接管货物一项;“适当的”通知。原来规定没有通知,现在规定没有适当的通知。这表明买方的责任增大,不仅要给予通知,而且还必须是适当的通知。FAS对(26/132)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