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句话说,只有同时具有法律人和政治家的思维且懂得在程序中必须以法律为最高准则的人才是合格的中国法官。因此,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环境下,我们的法官应当培养一种共同的、正确的法律思维,即:法官办案除坚持将合法性思考摆在第一位的考虑因素外,还要运用政治家的思维,考虑到办案的社会效果。 三、关于法官的追求 法(12/25)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