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重点镇(街)、村的环保工作直接纳入县级考核范畴,建立健全环保工作考核验收的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增强重点镇(街)、村抓环保工作的主动性;第三,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责任。建立“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环保牵头、部门协同、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4]。  4.4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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