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的权利;有权要求行政机关通知其于何时、以何种方式参与行政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如果经告知后,当事人表示放弃行使听证权利,或者经行政机关通知后仍不到场听证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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