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可能的手段均能达到行政目的,但各手段对公民权利造成的侵害程度不一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以必要性为标准进行审查衡量。“必要”是指对于不可避免的侵害,行政机关只能选择为达到目的不可避免的侵害手段,即最温和的手段来实施。著名行政法学者弗莱纳的名言“警察不可用大炮打麻雀”,我国的俗语“杀鸡焉用宰牛刀”,都能够很好地表现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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