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不能够实现意欲达成的行政目的,那么该行政处罚就属于行政不当。那么,应该如何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有助于行政目的的达成?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采取了一个最低标准:只要手段不是完全(vollig)或全然(schlcchthin)不适合即不违反比例原则。⑤需要强调的是,这个最低标准不是以以客观结果作为依(17/38)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