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为“推进司法民主,畅通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监督审判工作渠道”,应“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其中包括“启动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①对此笔者在思考,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运作的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需要“倍增”人民陪审员的必要条件?“倍增计划”的意义何在?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应该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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