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其扎根发芽并且成长的土壤。基于我国陪审员制度短暂的法律历史、与陪审制度相匹配的相关制度以及国民性格素质等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尚未具备实施美国式陪审团制度的条件。一味地强行植入,其结果只能是“橘逾淮为枳”罢了。   此外,笔者也不支持全盘撤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观点。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发挥其本应有的作用,是因为该
(13/26)
下页
上页
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