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往往给民众留下了‘在中国诉讼,无理者固败诉,有理者亦往往败诉的印象’。”[8]时至今日,尽管民众的智识已经有所提高,但是对于专业化的法律语言,依旧难以知晓其意,导致了纠纷难以通过现代法律进行解决。换言之,依赖法律语言进行运作的现代法律制度,正是因为法律语言的专业化、形式化、格式化等特点,而无法普遍有效地解决民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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