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另一方面,过于专业化的法律语言,必然降低了民众参与法律、理解法律、认可法律的可能性。清末民初之际,中国政府极力追求司法专业化,可是却造成了形式主义的恶果。“‘当时普通民众,识字者为数甚少,法律规定的诉讼手续多从外国学来,种种名词、术语及形式,只具备普通常识,尚且不能理解,更莫说普通常识都不具备的广大民众’[7](9/36)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