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承载真实的意思内容、无法被社会弱势群体所理解,并且它自身就代表了一种话语霸权。“在后现代法学家看来,法律语言的分类决定和塑造了人们认识法律的方式,任何法律语言和法学话语都必然浸染着意识形态和权力因素,所以传统法学家宣扬的理性的、中立的法律语言是根本不存在的”[4],而依靠这种法律语言运作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社会只是一个神(6/36)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