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它不是公平、正义、中立的规则之治,而是由掌握法律语言话语权的人所订立的标准。“法律是在‘舞台’(法庭)上被‘表演’的,它被一套复杂行业(专业)语言所垄断,被法官们高高在上的(有时甚至是阴森恐怖的···)面向所幻化。以致于普通的民众每天在各种各样的法律中生活,却似乎又感到法律离他们的生活越来越远。”[14]换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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