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5/18)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