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委托事项涉及实训学生的管理和培养教育,并不属于我国民事合同法律制度的调整事项。由于明显的学生教育、管理及培养性质,校企合作协议直接援用现有民事法律规范并不适宜,所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协议的问题应当纳入相关立法调整对象范围。(15/15)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