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现实。其实,当时包括高等教育学在内的社会科学学科恢复、重建与创建的目的并不完全是出于知识认识的本身,其间带有很强的政策性色彩和学科建构行政化的外部推进。而这一点,从我国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恢复与重建过程中也可得到进一步确认。因此,如果站在西方学科建制的立场上,我们似乎很轻易地就可以对这种学科建构行政化的学术合法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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