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当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发出“警告通知书”,抄送该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并向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和当地单位宣传部备案。   “警告通知书”发出后,受到警告的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要作出书面检讨,并对造成错误的报刊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以相应的处分。检讨和处理意见要在收到通知书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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