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本案中的楼书宣传资料并不符合上述要求,且楼书中已经告知交付的具体标准以合同书为准。 庭上,原、被告双方为楼书是否构成要约争论得不可开交,谁也说服不了谁。两方都把目光寄托在审判法官身上,希望法官就此作出裁判。然而,南京市中级法院却出人意料地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按楼书宣传资料中的描述向其交付的公共设施,是为全体业主服务(14/23)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