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以及《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而事实上,这些名单只是从中药药性常规而言的,比如“人参”也在“可用于保健食品”之列,但大量食用仍然可能引起机体损害。     中药的“告知义务”盲区      是药三分毒。基于中药的毒性而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侵袭,消费者得到充分的告知,才是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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