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夕,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一、被告王军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补偿王向菊等四原告15000元;二、被告李新闯对王军营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王向菊等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100元,被告王军营承担175元,王向菊等四原告承担2925元。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
(19/22)
下页
上页
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