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的证明,证明张晓峰的死亡是因车祸死亡,家中留有三个子女;第四组证据为登封市殡仪馆骨灰存放证,证明张晓峰死亡的事实;第五组证据为医疗费、火化费等票据,证明张晓峰住院抢救、以及火化尸体花去的费用;第六组证据为照片6份,证明张晓峰的伤情、及其是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 对于原告王向菊出具的上述证据,被告王军营、李新闯先后发表(16/22)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