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针锋相对地指出:“我被枣阳市公安局民警押回枣阳后,一直申辩2008年8月1日在东莞上班,对于可以排除作案时间这一关键办案程序,办案民警长达5个多月不予理会,不予调查取证,直到半年以后的11月10日,才派员去东莞调查。这算不算程序有问题?如果没有刑讯逼供,怎么会有与案件现场那样吻合的假口供?”     一波三折“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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