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存在着一些缺陷的,这些缺陷是在立法中我们是不得不考虑的,我们既要理解功利主义立法思想的有利方面还要克服其局限性,这样才能更好的指导我们进行立法工作。 注释: [1][2][英]边沁著.沈书平等译.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9页,第116页. [3][英]奥斯丁著.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26/28)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