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认为人受制于“苦”与“乐”两大主宰,并受其指示是否该做某事,所以人本性就是“趋乐避苦”,这是个人和政府的行为的准则,也是道德与立法的准则,其最终目的就是要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将法作为实现功利原则的工具,他认为,增进人类社会幸福的办法应从立法开始,通过立法,用赏罚的立法特别是通过惩罚那些破坏幸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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