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要义。”豏奥斯丁在《法理学的范围》全书共六讲,其中第二三四讲都是在探讨功利主义的,奥斯丁将功利主义作为其法律命令说的指导思想,以功利主义来检验法律、验证法律,提出主权者的命令(即奥斯丁所说的法律)也要以功利原则为指导为基础。可见,功利原则指导主权者发布命令(即制定法律)。就连分析法学派另一位大师哈特的学说也或多或少
(16/28)
下页
上页
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