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主要有以下五个:   (1)不得占为己有。任何国家、自然人或法人不得将“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占为己有,同样任何国家、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得对“区域”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  (2)设立国际机构进行管理。设立专门的国际机构即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对“区域”及其资源进行管理。根据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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