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如下表述:   (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同传统海洋法上个区域一样,各国在“区域”内的一切行为也应符合国际法。   (3)国际海底区域地位与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并没有直接联系,是独立的。   (4)在国际海底区域内的开发活动应为全人类进行, 不论各国地理位置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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