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至2008年3月间,利用装卸货物之机,相互配合盗取包裹中的财物。共盗窃快递公司的名牌服装米盖尔毛衣7件、米盖尔t恤衫6件、only牌羽绒服6件及嘉仪牌kd525型电子血压仪5台等货物。后法院以盗窃罪对四人作出判决。 案例二:李某系北京某速运有限公司分拣员。其于2008年10月16日21时许,在北京某速运有限公司海(4/28)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