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临时控制权。此种临时控制权,即是一种经手、控制财物的便利条件。案例四中认为分拣快件只是一种“过手”行为,而非“经手”行为,笔者认为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临时控制权只与状态本身有关,而与控制时长无关。无论控制时间多短,均符合临时控制状态,均具有职务便利。 第二,区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窃取行为是否改变被窃财物(21/28)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