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工作人员的立法,属于特别规定。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对于定罪的法律条款不可进行类推解释,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无法适用《刑法》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规定,只能按照一般公司、企业人员对待。笔者认为,对于此类主体,实施了窃取快件的行为,应该同样予以分别对待: 1.对于快递企业中的主管人员、保管员、分拣员、装卸工、运输员、收派员等(19/28)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