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工作人员的特别规定。因此,对于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只要实施了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行为,都依照盗窃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二)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窃取快件财物的定性 由上所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是专门针对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18/28)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