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虽有对财物的经手行为,但仅是对包裹进行检视分类,与职务侵占罪所要求的具有管理性的经手行为有区别。因此嫌疑人对公司的包裹仅是一种‘过手’行为,不能等同于职务侵占犯罪中的经手,因此本案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而应认定为盗窃。  三、观点评析   通过以上案例分解,不难看出,对于此问题,目前在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主要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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