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甚至规定己方保留随时修改协议、停止服务的权利,通过限制自身责任、赋予自身权利并剥夺对方权利,将合同风险强加给弱势用户,事实上异化了契约公平正义的原则,是以牺牲用户群体利益来保障服务商的“强权”工具。 “如何在意思自治的体制下伸张合同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凭借合同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面临的艰巨任务。” 国(34/45)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