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我国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核心的网络服务法律体系尚未明确经营性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的效力问题。服务商往往以“双方协商一致”或“当事人自愿”等为抗辩理由。部分法院由于缺乏对使用协议本质与运作流程的正确认识,往往支持恶意服务商的诉求,严重损害被侵权人的基本权益,影响司法公正与法律尊严,客观上导致此类侵权活动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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