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用户的技术与资源实力差距明显。用户表面可选其他服务商,实质上很多免除或限制服务商责任的条款是行业惯例。同类协议大多采用相似规定,弱势用户不可能利用选择自由获取较为有利的条款。 虽然《合同法》规定对格式合同作出对提供一方不利的解释,签订用户却很难以此维权。网络技术的高专业性使服务商的损害手段更趋隐蔽。其在格式合同中隐(17/45)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