却未得到广泛推广的重要原因在于提供方常常是铁路、供电或供水等垄断性企业。他们利用格式条款提高垄断利润,肆意压迫消费者。相对人看似可以自由选择,却因合同标的是垄断性必需品(如水电气等),不得不表示同意。事实上,实质平等的订约双方总是反复磋商,并不青睐格式合同。 使用协议提供方一般不具备垄断身份,同一类型服务往往由数家规(14/45)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