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问题,在我国的大部分的农村地区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人们不能从正式的法律途径中找到合适的解决的方式,而地方性的法律又不被承认。正式的法律制度没有或者没有能力提供村民需要的法律服务,而另一方面又禁止那些与正式法治相违背的“法律”实践。从而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正是因为不恰当的法律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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