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孥” ;荀子认为礼法为一家,“《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 以儒释法通过将儒学义理及其所倡导的道德理念渗入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使儒家思想得以为法律所承认,乃至获得法律上的效力。与此同时,法律条文及司法活动由于被赋予道德内涵,秦代以来的严刑苛法得以收敛,法在以施刑惩戒违法者之余也增添了“以德服人”的效果。 [论文网
(8/68)
下页
上页
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