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将法律儒家化推向顶峰。  五代虽为乱世,然以儒释法仍被倡导。针对刑部和大理寺卿官员在断狱中“附会经义”,断章取义,“遂使刑名不定,人徇其私”的时弊,大理寺卿李廷范提出应“引据经义,辨析情理,……若非礼律所载,不得妄为判章出外所犯之罪。” 明确将儒家义理作为防止司法官员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导致一系列弊端,以及确保断案公
(59/68)
下页
上页
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