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的体现,但在实践中还往往会出现以下两种极端情形——一是对为坚持正义但触及道德底线的罪犯不仅判以重罪,甚至不惜法外加刑。如晋朝一位名为李忽的女子,为阻止其父谋反而杀之,尽管所犯的是杀人罪,但其初始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稳定,理应作为从轻情节作为减刑的参考依据。但其时的断狱者根据儒家的“忠孝仁义”思想,认为此女“无人子之道……(50/68)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