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对立法和司法活动横加干涉。然而以儒释法明确将儒家的道德理论和是非观念提升到法律之上,以道义判定罪与非罪,以情理权衡罪行轻重。这样的做法既影响到法律的独立运作,也淡化了道德的概念。 3.导致人情得以干预司法 尽管惩治虽未触犯法律而有违纲常者从道义上来说无可厚非,对合乎于理的违法者从轻处罚或免其罪责也是儒家轻刑恤(49/68)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