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和莫须有罪名成立的正当性依据。 2.过于强调道德的重要性 以儒释法是通过在司法领域内儒与法的融合,使儒家义理在司法解释和审判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进而控制立法权,并最终导致儒学凌驾于法律之上。 董仲舒将儒家思想与阴阳五行、道家等思想相杂糅,服务于封建君主,并被用作封建君主专制的思想工具。随着法律儒家化的推行(43/68)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