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违于法者诛。” 由此看来,论心定罪是一种典型的动机论,即在判断一种犯罪行为时,它看中的是行为者的动机,而非行为的后果。由于论心定罪过于强调主观动机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而犯罪行为人心志的善恶又缺乏确切的划分标准,致使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审判权和司法解释权完全掌握在司法官吏个人手中。由于儒家经义的干涉,明确的法律条文在断狱(37/68)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