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终将为人们所抛弃。历史一次次证明,唯有顺应民意的法律才能够根植于民心,从而枝繁叶茂。 以儒释法,将儒家伦理赋予法律含义,将身份人伦注入法律实践,做到“情理法”兼而顾之。以《春秋》作为审理案件的理论依据,以儒家的价值观重塑法律精神,从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先秦时期儒法二学说对立的僵持局面,同时也开创了法律儒家化的先河。 (34/68)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