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大多是由缺乏教化所致,应当体恤他们的无知,所谓“哀矜折狱”,这也是儒家仁爱思想的具体表现。  礼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感化民众、使人向善,“禁于将然之前”; 而法的主要作用则在于通过惩罚犯罪、禁人为非,“禁于已然之后”。因此,将礼与法相结合,以立法规范补充法条,并指导司法,以礼为主、以刑为辅,二者互为表里,从而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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