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古代“律例并行”之先河。  在董仲舒看来,德与刑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相辅相成的。进一步来讲,德礼高于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大德小刑”。既要重视儒家义理在法律中的作用,同时也不能忽视法律本身的存在,毕竟脱离了法这一国家强制机器的道德宣讲注定是苍白无力的。刑罚固然不可或缺,但绝不能滥用,百姓之所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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