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司法制度激化了社会矛盾,最终导致秦在一统六国后的十五年后短命而亡。  规则与人情不应当是完全对立、相互排斥的。当法律制度由于客观原因而违背人性情理之时,一味地坚守陈规而不知变通显然不是明智的解决途径。而儒家经义正是为实现“善”提供了变通的良策,它灵活地解释法条,分析案情,规避不合理的制度,保护和安抚“志善而违于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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