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思想都是有所偏颇的,难以做到还原案情,公正执法。如秦朝奉行单一的客观归罪原则,凡事皆“一断于法”,所有案件必须严格按照秦律执行,并明文规定“诽谤者族” ,“敢有挟书者族” ,“妄言者无类” ,对所有同类型罪犯无视其情节之轻重,行为之善恶,均课以相同刑罚,看似公允,实则不然。秦代统治者重刑轻罪,刑罚严酷,这种有违与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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